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會便(201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務院有關部委,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實現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與等效,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請各地組織征求本地區上市公司、國有及其他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王虹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2527
傳 真:010-68552527
郵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會計司
2013年9月6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
一、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利潤分配之外的其他凈資產變動,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企業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利潤分配之外的其他凈資產變動,例如被投資單位確認的資本(股本)溢價、股東的資本性投入等,應確認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投資企業因處置等原因對有關股權投資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將與剩余股權投資相關的這部分權益轉入當期損益。
二、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和處理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是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或者在特定期間內出于生產存貨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有關固定資產時所產生的拆卸、搬運和場地清理義務等支出。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的規定處理。
企業在特定期間內由于使用有關固定資產生產存貨而發生類似支出的,不屬于本解釋所稱棄置費用,應當計入生產當期的生產成本或期間費用。
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維簡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維簡費。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維簡費屬于相關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在計提維簡費時,應當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計算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并計入累計折舊科目,差額計入專項儲備科目并比照安全生產費進行后續處理。國家有關規定未明確維簡費屬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比照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
四、企業在銷售業務中與供應商之間存在著代理安排的,如電子商務、百貨零售、運輸裝卸業、外貿業務等,在判斷有關交易是否屬于銷售業務時,應當如何正確做出判斷?
答:企業在區分有關交易屬于銷售業務還是代理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該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交易是否為獨立于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的另一項交易,該企業是否承擔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恰當判斷企業在交易中為銷售主體還是代理人。企業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情況,判斷在有關交易中屬于銷售主體的,根據銷售對價的總額確認收入。
(1)根據有關合同條款,企業是首要的義務人,負有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首要責任,包括確保所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可以被客戶接受;
(2)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承擔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例如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變動風險、滯銷積壓風險等;
(3)企業能夠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能夠改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務;
(4)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供應商及客戶以履行合同;
(5)企業承擔了與產品銷售和服務有關的主要信用風險。
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合并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確定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并沒有發生變化,有關交易事項不應視為購買。合并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應以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包括商譽)在最終控制方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合并方的財務報表比較數據追溯調整的期間應不早于雙方處于最終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時間。
六、合并方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最終形成企業合并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合并方應當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的通知》(財會〔2012〕19號)關于“一攬子交易”的判斷標準,判斷多次交易是否屬于“一攬子交易”。屬于一攬子交易的,合并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一攬子交易”的,應當視同各項有關交易在發生即比照上述規定處理進行調整:
(一)確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在合并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有關規定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同時,對合并前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取得時即按照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原則處理進行調整,合并日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達到合并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經調整)加上合并日取得進一步股份新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之和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合并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合并方在達到合并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在取得之日與合并日之間已確認有關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的,應予以沖回。
七、本解釋除有特別注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